助学贷款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Basic situation of running a school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以及《湖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资助资金的主要参考因素,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健全认定工作机制,落实认定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察机关、计划财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团委、院系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等次

第七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学费收费标准  、学生日常消费需求等情况,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档次划分3档,分别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对象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脱贫家庭学生

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三、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七、残疾人子女

八、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九、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十、低保家庭学生

十一、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二、支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

十三、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简称《确认表》,见附件1)或《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通过信息比对确认。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籍在校学生信息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分发到各院系。

已报到新生在学籍未完成注册前,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各院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庭情况登记,先按照学生登记情况开展认定工作,学籍完成注册后,将学生登记情况与“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进行比对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对《申请表》中所填家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各院系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信函索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定比例抽查。

在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学生的选择,保护学生的自尊和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  在学校集中开展认定工作后,因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入学的学生,可及时向学院提出认定申请。学院收到申请后及时启动认定工作。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学院资助网站宣传、发放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发放资助宣传材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或确认

(一)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一至十二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各院系向学生逐一发放《确认表》,并指导填写。

(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学校认定

对经信息比对确认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一)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确认表》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

(二)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不少于3天,并将审核初定名单、档次及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将《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及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院系报送的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核准。

四、结果公示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核准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连同《确认表》或《申请表》等材料一并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认定的学生,各院系辅导员老师要进一步对其讲解资助政策,帮助消除心理问题,实际评估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积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对坚持放弃的,各院系要做好登记,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认定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学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形的。

第七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强化责任落实机制。  每次认定结束后,学校对各院系班级认定情况进行审查,及时发现纠正认定中存在的偏差;各院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学生或家长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应立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已资助资金。在资助对象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和追责。

第十七条  健全管理服务机制。各院系在开展认定工作中如对信息存有疑义的,应向持有或提供信息的相关部门函询,相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八条 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学生资助信息管理流程和使用权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学生资助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处置涉及学生资助的舆情。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济资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绿色通道。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缴全部或部分学费办理入学手续。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咨询办理。

三、计划减免学费。依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办法(试行)》,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学校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补助(一年一次)。

五、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

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申请国家雨露计划职业教育专项资助。学校提供学生在校证明,由学生向生源地扶贫部门申请资助。

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参评获得学院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一年一次)。

八、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工助学。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排适当的劳动岗位,并给予适当报酬。

九、其他资助。为助力扶贫攻坚,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等部分省市的在校原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学生可以申请学费生活费资助。学院提供在校证明,由学生向户籍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咨询申请。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