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湖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教发[2022]25号)、《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第二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初审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各二级学院工作小组负责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各学院学生名单进行初步审查。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评审办法制定具体的评选细则和学院成立的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三章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照不同困难程度分为每生每年4400元、3300元、2200元三个等级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一个学制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励或资助人数以每年省财政厅、教育厅(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名额指标为基准数,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并结合学生申请情况据实评选确定。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
(七)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费手续;
(八)评审学年所有课程全部合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从学校特等或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遴选而出;
(十)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评审范围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须在评审学年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或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七)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籍,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在校生;
(八)评审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于评选范围前50%;
(九)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所有应缴费用或因家庭经济困难已办理缓交费手续。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具有自我解困意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学籍在校生。
第九条 奖励和资助名额结合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额度,学院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应助尽助。
第十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本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当年起两学年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四章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第十一条 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根据申请条件按照学校要求在规定时间段内提出个人申请,按程序办理奖助学金评审相关手续。提出申请时必须实事求是,根据自身条件填写信息,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可信、准确。具体详见学校通知安排。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每学年初下达给学校,学校再根据各学院在校生的人数、专业分布情况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2、各学院应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评定。评选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按照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对照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对所在班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初评出奖助学金推荐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并将初评推荐学生名单在班内公示3个工作日;
辅导员将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及材料汇总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并进行审核,清点申报材料、比对学生学籍、核查评审资格等;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初步审查,并将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各学院将推荐学生的材料(包括个人申请书、《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含上学年各科学习成绩通知单、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湖北省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及电子文档、《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电子文档、《湖北省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电子文档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5)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及受助学生的学籍、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家庭经济状况、受助项目、受助档次等进行复核;
(6)学生工作处将汇总审核后的推荐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的名单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7)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提交“国家奖学金评审系统”逐级评审,国际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上报省教育厅评审或备案。
(8)学校将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备案的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及受助等次以发文公告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将发文公告文件发送档案馆长期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所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均填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各学院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上级部门提供或学校印制);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发给受助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省资助中心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生工作处公布和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22-3806277),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七章 受奖助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辅导员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二十六条 所有获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在校期间不得违反校规校纪,否则取消该生当年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获评者在获评后若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的,将停发其国家奖助学金。
第二十七条 受助学生因违纪、退学、休学(一学期以上)、入伍及其他原因学院决定停发或取消其国家奖助学金的,其资助资金随下学年奖助学金指标一起评审发放。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准确无误的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录入填报工作,还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全校各级各类助奖学金申请、发放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学期、专业、年级等建档备查。各学院要将本学院各级各类助奖学金申请、发放的有关资料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学期、专业、年级、班级等建档备查。
档案资料包括:(1)文件类;(2)学生奖、助信息报表;(3)拨付各类奖、助资金的书面证据或凭证;(4)享受各类奖、助学生名册;(5)各类奖、助学生资金发放花名册;(6)学生个人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7)各类奖、助资金台账;(8)公示记录档案(含监督、举报、抽查记录和公示材料);(9)各级各类汇报总结材料;(10)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等相关材料;(10)学院、各院系及各班的评审评议记录(含学籍审核记录);(12)其他(宣传、征文活动等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根据教育部、教育厅等部门规定,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详见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勤工助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最低小时工资不低于本市(学校所在地)当年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详见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学生资助工作,国家、省有另行规定的,按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