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及《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旨在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各院系应按规定程序做好新生报到、学生信息采集及校对工作,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学籍注册,做到及时、准确、规范、无遗漏、不重复。
学校对报到新生通过人像比对等手段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核不合格者,不得注册新生学籍。对审查发现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的,应向学校招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对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需本人或家长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期限内提出申请,学校审批,除参军入伍外,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收到审批通知之日起 1 年。
因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退役后2年内可以申请入学。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不合格的,可再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期满前再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期间,由各院系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采集新生信息,学生应认真、如实填写《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入学登记表》。
第七条 新生报到结束后两周内,各院系将已编制完成班级名称的新生数据信息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制学号打印新生花名册。
学生的“学生证”、“学籍卡”、“学籍档案”、“准考证”、“成绩册”、“借书证”等编号应与学号一致。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采集新生照片与高考报名照片、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人像比对;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经复查认定可以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离开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离开学校。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日期按时报到,自觉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 逾期 2 周不报到按退学处理,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
各院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及其他原因离校后未办理复学手续者不得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 6年。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6周,或一学期内所缺课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某种传染疾病,可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者;
(四)响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者;
(五)参军入伍者。
第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其人身安全和个人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
(一)学生每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次。自主创业者休学期可适当延长,但修业年限总时长不得超过6年。参军入伍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二)学生在毕业学年开始实习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因身体原因或应征入伍等特殊情况除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不办理休学和复学手续(毕业班春季征兵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除外)。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复学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对于逾期且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或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院系按规定审核同意,安排就读班级,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的,不得提出复学申请。
第十八条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二年。
第四章 留级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每学年所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不及格者;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应参加重修而拒不参加者;
(三) 学生因成绩不理想等原因本人主动申请留级者。
留级手续在每学年初学籍学年注册前办理(一般为9月份)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学生自己原因申请退学,经学校及学生家长反复劝说无效的。
第二十二条 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应由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决定书》,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或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学生本人。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一切学生待遇;
(二)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退学决定书》后15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资格审查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应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离校次年可以申请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七条 院系对学生德、智、体、美诸方面进行全面鉴定,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