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支出行为,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和代管经费等。
第三条 在财务支出安排上严格执行学院审批下达的年度财务综合预算,以预算管理为中心,不列支超预算经费,严格将支出控制在预算指标之内,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二章 财务支出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级财务支出审批人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审批职责,遵循以下审批原则。
(一)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二)坚持“保民生、保运转、保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预算控制原则;
(四)坚持专项经费归口管理的原则;
(五)坚持“简化程序、重点控制”的原则。
第三章 财务报销审批
第五条 学院基本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经费支出。
1.每月固定的人员经费支出(如在职人员工资、聘用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以及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计划财务处根据人事处通知的发放标准和变动情况造表后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纳入学院绩效工资总额控制的人员经费(如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由相应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人事处核准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人事处核准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2.在实际工作中支付给校外人员的各类酬金和支付给学生的劳务费在各单位(部门)的预算内人员经费中列支,各单位(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控制标准。
3.发给学生的各类奖助学金,按有关规定评审公示后,学院行文,由奖助学金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其他各类学生补助由经费归口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二)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以及招生、就业、学生管理、教学、后勤保障等其他行政支出。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下列情况除外:
1.各类商品和服务采购项目及5000元以上公用经费支出项目需经计划财务处核实资金来源。
2.1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或超预算公用经费开支需经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经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2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列入支出事项。报销时,按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流程办理。
3.差旅、公务接待、培训(会议)、出国(境)、评审、咨询、讲课、工会福利(慰问)、驻村(扶贫)及党建活动等公用经费支出需事前审批,事后审核。
4.规范差旅审批及报销程序。教职工参加培训分别由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审批,费用从归口管理部门培训费预算列支;招生、就业、继续教育、扶贫等差旅已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差旅费从专项预算中列支;教学业务单位开展的实习实训、研学、大学生运动会及各类比赛等差旅从各部门预算中列支;其他部门差旅由院长办公室统筹,费用从院长办公室预算中列支。除招生、扶贫外,教职工个人全年差旅原则上不超过30天,差旅费不超过1万元。
5.严格控制教职工借支。计划财务处一律不得对教职工个人借支,对公借支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结还款手续。教职工差旅、零星采购等支出先垫付再报账,大额支出(2000元以上)一律对公支付。
第六条 学院项目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项目支出是指列入或纳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项目管理的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建筑物维修、教材及图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购置、专业建设、信息化建设、大型修缮等项目和纳入项目管理的设备购置、后勤保障等。各类项目经费支出需经计划财务处核实资金来源。预算内项目经费支出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或超预算项目经费开支由分管院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经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需经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20万元以上需经党委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列入支出事项,报销时按预算外项目经费支出流程办理。
(二)省教育厅、财政厅及其他各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未纳入学院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的,按预算外项目经费审批报销流程办理。
(三)基本建设经费(含有关规费)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
1.工程进度款的审批。工程进度款由后勤管理处依据合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如有工程变更或超合同支付价款的,需提供按规定经审批后的材料),经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支付。
2.工程竣工结算款的审批。工程竣工结算由后勤管理处根据院长办公室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经费支出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报销。
3.工程建设中,涉及超合同或预算、工程变更(含功能变更和设计变更)的工程,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完成确认手续,才能办理款项支付手续,审批程序按照上述1、2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报销的要求
第七条 所有报销事项均应符合《会计法》等有关财经政策和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做到手续齐备。财务人员和有关报销人员应共同遵守,互相监督。有关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受理。
第八条 加强经济业务的报销审批管理,实行“一事一报制”。
第九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物品采购应开具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正规发票,发票中应标明所购物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如购买物品较多不能在发票上直接填列物品名称者,需附销货单位出具的购物清单,并加盖销货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发放给院内教职工的人员费用(除非个人所得税纳税项外)一律纳入工资计税发放;支付给校外专家讲座费、评审费、咨询费一律代扣代缴个税后转账支付给校外专家本人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 购买实物报销时,必须办妥经办、验收等手续,经办、验收手续不能由同一人办理,否则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购买固定资产的报销要求:
(一)购买固定资产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再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随科研项目或校企合作转到合作单位的固定资产,需先在学院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资产所有权归学院,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由合作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购买低值物品的,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并连同发票一起报销。
第十四条 凡在计划财务处报销的所有票据经办人必须填写(或打印)经费支出报销审批单,按报销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所附原始票据由单位(部门)负责人进行基础性审核签字,报账员查验发票并登记。
第五章 财务支出报销的时间规定
第十五条 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安排的支出事项,在预算支出执行结束之后,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凡无特殊原因拖延至1个月之后的,计划财务处可拒绝办理此项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经办人和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预算的项目支出属于跨年度执行的,支出可跨年度报销;不属于跨年度支出的事项,当年必须完成预算支出,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办理报销。
第十七条 日常差旅费的报销,一般工作人员在出差返校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等相关费用。本地购物在一周内报账、外地购物在一个月之内报账(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办理报销的时间从获得合法的原始票据签发之日算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所指本数在内。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随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审批权限及报账程序暂行规定》(随职院发〔2017〕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